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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常考计算题

发布时间:2020-03-11

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常考计算题

计算题

1.1.某国2003年进口总额为800亿美元,出口总额为1000亿美元,该国GDP为2000亿美元。试计算:(1)该国为逆差还是顺差,差额为多少。(2)该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

1.2.已知某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40000亿美元,货物出口贸易额为1600亿美元,货物进口额为1400亿美元,请计算该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出口依存度和进口依存度。

1.1.解:(1)出口总额大于进口总额,所以为贸易顺差,差额为1000-800-200(亿美元)(2)对外贸易依存度=对外贸易总额/该国GDP=(1000+8000)/2000×100%=90%

1.2.解:(1)对外贸易依存度=对外贸易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1600亿美元+1400亿美元)/40000亿美元×100%=7.5%。(2)出口依存度=出口总额/国内生产总额×100%=1600亿美元/40000亿美元×100%=4.0%。(3)进口依存度=进口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1400亿美元/40000亿美元×100%=3.5%。

8.1.我方向西欧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英镑CFR西欧某港口,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查自中国口岸至西欧某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英镑,我方如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改按买方要求报价,应为何价?

8.2.已知某商品的CIF香港价格为每吨100港元,现港商要求改报CIFC5%香港,并保持卖方的收入不变,则应报价多少?(保留一位小数)

8.3.某出口公司与西欧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我方出口某商品25000公斤,每公斤15美元,CFR C2%汉堡。海运运费为每公斤0.15美元,出口外汇后出口公司向国外中间商汇付佣金。计算:(1)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交付佣金的美元共需多少人民币?(2)该出口公司的外汇净收人为多少美元(FOB净价)?(按当时中行牌价:100美元-319.99人民币元)

8.4.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商品,对外报价为每箱120美元FOB上海,外商要求改报CIF伦敦。问我方改报价应为多少美元?(设运费每箱20美元,保险费率为0.5%,卖方按CIF价的110%投保),要求写出计算公式及计算过程。

8.5.我某公司向外商报价为每单位某商品100美元CIF纽约,对方要求改报CFR价。问我方在CFR条件下所报价的金额应是多少美元才能保证我方原有利益?(设以CIF价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2%)

8.6.我外贸公司拟出口某商品的原报价为每吨(净重)1000美元FOB大连,现国外要求改报CFR旧金山。假设该商品按重量计收运费,系木箱装,每箱货物净重20公斤,木箱重量5公斤,从大连至旧金山每吨运费为300美元,问我方应如何对外报CFR单价?

8.7.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出售某型号的儿童玩具,按照“FCA东莞”对外报价为30美元/个,外国进口商要求按照“CPT巴黎”报价,已知该玩具的运费每件为3美元,那么在不影

响企业利润的前提下,该外贸公司应该如何报价?

8.8.我国某贸易公司进口英国某种商品,按CIF青岛报价为2000美元/公吨,按FOB伦敦则报价为1850美元/公吨,已知该商品的保险加成费率为15%,保险费率为3%,试计算该商品的国外运费。

8.9.某出口商品原对外报价为FOB净价200美元,现外商要求改报FOBC2%价。为保持我方的净收入不变,试计算对外改报的FOBC2%价应为多少?(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8.10.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FR价为200美元/件,含折扣5%,试计算该货物的单位折扣金额。

8.11.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IF价为250美元/件,含折扣5%,试计算该商品的实际单位净收入。

8.1.解:FOB价=CFR价-国外运费=1150-170=980(英镑)。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0/(1-2%)=1000(英镑).我方应报价为FOB100英镑。

8.2.解: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100/(1-5%)=105.3(港元)该商品应报价为105.3港元。

8.3.解:(1)佣金=交易总金额×佣金率=15×25000×2%=7500(美元)。

7500×(319.99/100)=23999.25(元)。故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交付佣金的美元共需23999.25元人民币。(2)FOB净价=CFR含佣价一佣金一国外运费=

15×25000-7500-0.15×25000=375000-7500-3750=363750(美元)。

8.4.解:因为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CIF价=

(120+20)/(1-110%×0.5%)=140.77(美元)

8.5.解:因为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00(1-110%×0.2%)=99.78(美元)。所以我方在CIF条件下所报金额应是99.78美元才能保证我方原有利益。

8.6.解:CFR单价=FOB价+国外运费=1000+(20-5)/1000×300=1000+7.5=1007.5(美元)

8.7.解:因为CPT价=FCA价+国外运费,所以CPT巴黎=FCA东莞+运费=30+3=33(美元),即该外贸公司应该按照“CPT巴黎”33美元/个才能保证利润。

8.8.解:因为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一国外运费,所以国外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一FOB价=2000×(1-15%×3%)-1850=

1910-1850-60(美元/公吨)

8.9.解:含佣价=净价/(1-佣金比率)=200/(1-2%)=204.08(美元)

8.10.解:单位折扣金额=含折扣价格×折扣比率=200×5%=10(美元/件)

8.11.解: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折扣比率。进口商实际净收入=原价一折扣金额=250-250×5%=237.5(美元/件)

9.1.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羊毛的标准回潮率为1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为8%,试计算:该商品的公量是多少?(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9.2.某外贸公司以每箱100美元的价格出售某商品3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由卖方决定”。试问:这是什么条款?卖方最多、最少分别可装多少箱货?如果实际装运了3100箱货,买方应付多少货款?

9.1.解: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故该批商品的公量为50×(1+0.11)/(1+0.08)=51.38(公吨)。

9.2.解:这是一个关于数量机动幅度的溢短装条款。卖方最多可以装运3150箱,最少可以装2850箱。买方应付的货款为100美元×3100=310000(美元)。

10.1.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报价为每箱50美元CFR伦敦。英商要求改报FOB价,我方应报价多少?(已知:该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直航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 10.2.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伦敦港,货物共有100箱,每箱毛重50千克,体积为0.04立方米,运费计算标准为M10,基本运费为100元人民币,加港口拥挤费29%,试计算总运费。

10.3.出口罐头一批,共20公吨,15立方米,由上海装船去英国伦敦,要求直航,已知运费计征标准为W/M,基本费率为每吨20美元,同时该航线的直航附加费为每运费吨8美元,计算全部运费。

10.4.我公司出口商品200件,每件毛重95公斤,体积100厘米×40厘米×25厘米,查轮船公司运费表,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等级为8级,每吨运费为80美元,另收港口附加费10%,直航附加费15%。问:该批货物共计运费多少?我原报FOB上海价每件400美元,客户要求改报CFR价,我应报多少?

10.1.解:(1)需先确定运费计算标准,即从体积和重量中选择基数较大的一个:每箱的体积为:0.45×0.40×0.25=0.045(立方米)。每箱的重量为:毛重35公斤=0.035M/T。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作为计算运费的基数,体积大于重量。所以,应选用体积计算运费。

(2)计算每箱运费:每箱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运费吨=120×(1+20%

+10%)×0.045=7.02(美元)(3)每箱FOB价=CFR一运费-50-7.O2=42.98(美元)。我方应报每箱FOB价为42.98美元。

10.2.解:总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总货运量=100×(1+29%)×0.04×100=516(元)

10.3.解:本题计算标准为W/M。而20>15,因此按重量吨收取运费。运费=

20×20+20×8-400+160=560(美元)

10.4.解:单件体积=100厘米×40厘米×25厘米=100000立方厘米=0.1立方米。单件重量=95公斤-0.095公吨。因为体积>重量,所以应按体积计算故总运费=80×(1+10%+15%)×200×0.1=2000(美元)。每件运费为80×(1+10%+15%)×0.1=10(美元)。CFR价=FOB价+运费=400+10=410(美元)。因此,该批货总运费为2000美元。如改报CFR价,每件我方可报410美元。

11.1.合同规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的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争险。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4%,问我方净收入多少美元?(FOB价)

11.2.某合同规定出口商品数量为1000套,每套CIF纽约100美元,由卖方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按发票金额加10%,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1%,且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为2000美元,求我方外汇净收入。

11.3.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FR神户每公吨350美元向日商报盘出售农产品(按加一成投保水渍险,保险费率为0.8%)日商要求改报CIF价,问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如何计算?

11.4.我国某出口货物的CIF价为100美元/件,已知该商品的保险加成率为10%,保险

费率为1%,试计算该商品的保险费。(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11.1.解:CIF合同总金额(发票金额)应为1.8×60000=108000(美元)。应付保险费按投保金额×保险费率计,为108000×110%×(0.3%十0.4%)=831.60(美元)。FOB价为:108000-5000-831.60=102168.40(美元)

11.2.解:CIF条件下,净收入=卖价一保险费一运费=

1000×100-1000×100×(1+10%)×1%-2000=100000-1100-2000=96900(美元)

11.3.解:根据公式:CIF价=CFR/(1-投保加成×保费率)=350/[1-(1+10%)×0.8%]=353.107(美元)。保险金额=353.107×(1+10%)=388.42(美元)。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388.42×0.8%=3.107(美元)

11.4.解:保险费=CIF价×加成投保×保险费率=100×(1+10%)×1%=1.10(美元/件) 15.1.我国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税后货值117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5%,试计算该公司可以得到的退税额。

15.1.解:退税额=税后货值/(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117/1.17×0.05=5(万元)

案例分析题

8.1.我国宝辰公司按照CFR伦敦进口一批原材料,货轮在阿拉伯海域遭遇暴风雨,在接到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后,宝辰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且要求英国出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自己概不负责。请分析宝辰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合理?

8.2.某公司根据分析部门分析,油价每上涨1%,公司产品每打成本将增加1美元。为避免因油价上涨而受损,公司决定拟在报价单上加注油价调整条款。此条款应如何表达?

8.1.答:首先,宝辰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的行为不合理,因为CFR术语的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已经在装运港伦敦的船上转移,此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之日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故发生在阿拉伯海域的货物损失应该由宝辰公司自己承担,应该支付货款。其次,因为货物的风险已经在伦敦港的船上转移至宝辰公司,其应该承担货物越过穿线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所以宝辰公司自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是要求英国出口商索赔。

8.2.答:由于该公司产品的成本与油价有密切联系,油价上升,产品成本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果不能随时调整货价,该公司可能会因油价的变动而发生较大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应该在报价中加注油价调整条款,声明货价将随油价上涨而适当地调整。对这种条款,进口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会予以接受。这一条款可以表述如下:本产品油价将基于中国石油公司所颁布的石油价格。油价每上涨1%,本产品价格将上涨1美元/打。

9.1.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9.2.我国某出口公司对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只使英文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

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核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对方索赔是有合理?为什么?

9.3.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5瓣桔子,每听罐头上都要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卖方为了讨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了“MADE IN 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未按要求标明产地无法推销为由向卖方要求赔偿,否则拒收货物。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9.1.答:(1)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不受买卖的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2)我方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方法是:①要在信用证中规定,必须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的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②要选择守信的客户;③要选择有资质的客户,并且在合同中规定高额的赔偿条款,使其不敢轻易违约,提供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商品。

9.2.答:对方索赔合理,因为我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9.3.答:买主的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主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否则构成违约。卖方的行为无视合同的规定,尽管装六瓣桔子,每箱26听可能不影响桔子罐头的市场价格,但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只在外包装上标明“MADE IN CHINA”,而未在每听罐头上标明,显然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买方为了使罐头适合在市场上销售,只好另行加工。在每听罐头上加工“MADE INCHINA”标志,这笔费用只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应该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拒收货物。

10.1.我国的山东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菜籽油,双方订立了相关合同并约定CIF London。B公司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London in May,partia1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10.2.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10.3.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8箱货;(2)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3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10.1.答: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

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10.2.答:买方可以主张以后各批均撤销。因为根据分批装船的法律规定,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规定,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品质霉变,即卖方未按品质规定交货,故从第五批以后的各批买方均有权撤销。

10.3.答: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现的(1)、(2)两种情况是外表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11.1.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轮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长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轮船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的施救费。轮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仓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11.2.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11.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11.4.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问: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11.5.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近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11.6.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适逢罢工,货物无法卸载,又因货轮无法补充燃油而停止制冷。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问:这种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11.7.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卖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

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力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11.8.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11.1.答:(1)船底划破长2米长的裂缝属于单独海损;(2)船长下令抛掉的A仓的所有钢材属于共同海损;(3)5万美元施救费属于共同海损;(4)海水的渗入使8仓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属于单独海损;(5)2000箱放在甲板上被风浪卷入海里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

11.2.答:(1)、(3)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11.3.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11.4.答:应由我方自己承担。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并应承担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本案中虽然由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但卖方并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根据CFR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一般买方对标的物无保险,所以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这部分损失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担。

11.5.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损失,又属于单独海损。因为,只有部分货物被抢走,故属于部分损失;同时,该部分货物损失是承保风险即战争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故属于单独海损。(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根据CIF贸易术语的约定:①在买方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②风险转移界限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因此,该部分货物损失由买方承担,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货物已投保战争险。保险公司对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11.6.答:罢工险的承保范围是指由于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比如因冲突、暴力而直接损坏货物。但是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本题中所述损失不属罢工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1.7.答:根据本案例的情况,卖方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本案中,卖方投保了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1.8.答: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2.1.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目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问:丁此时有何权利?如何行使?

12.2.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要求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支付货款。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12.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12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12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12.4.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12.5.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12.6.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12.7.国外客户开来一份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出口公司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货款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 12.8.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 12.9.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12.1.答:丁有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偿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即其前手追索票款。

12.2.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一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

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12.3.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分析如下:(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有密切的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2)信用证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3)在本案他,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现严格相符,开证行的责任是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据所载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相符,而无审核单据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开证行依单据放款并无违反信用证支付合约的过错。(4)出口商的提单倒签行为是属于违反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与信用证合约无关。进口商的正确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出口商的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并向出口商索赔。

12.4.答:(1)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不受买卖的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信用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只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行为。(2)我方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方法是,一要在信用证中规定,必须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的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二要选择守信的客户;三要选择有资质的客户,并且在合同中规定高额的赔偿条款,使其不敢轻易违约,提供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商品。

12.5.答: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作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12.6.答: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其付款。因为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12.7.答:开证银行对议付银行凭该信用证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不得拒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撤销信用证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等当事人而可随时修改和撤销,但开证行对办理该信用证通知和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修改通知或取消通知前,依照信用证及以前所收到的修改条款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和议付,则仍然须负责偿付。故此,本例已由议付行在接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前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开证行仍需向议付行偿付。

12.8.答: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例来讲,8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等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12.9.答: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其付款。因为根据《UCPS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13.1.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立买卖合同并提供样品,由乙开出以甲为抬头的信用证,又由

甲与制造商丙订立与买卖契约完全相同内容的合同,厂商丙于订货后自行包装交货,而甲因与乙、丙的合同内注明:“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同时甲与丙的合同内也订明如与规格品质不符时,由丙负责调换或赔偿,因此没有另外送样检验及验货。现货物到达国外,进口商发现品质规格皆不符合要求而提出赔偿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1)甲是否应负完全赔偿责任?或可将责任推给厂商丙?(2)甲与乙曾多次与丙交涉均未获同意赔款,丙声称信用证并非直接开给丙,在此情况下,乙能否直接控告丙?或必须先告甲再由甲告丙?(3)如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则赔款项应由何方负担?

13.2.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月~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O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1月~3月,每月装运1O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该公司曾以“人力不可抗拒”为由,要求银行通融,也遭到银行拒绝。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力?我方有无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

13.3.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份。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应如何对待?

13.4.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13.5.7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10日内发货。7月11日受暴风雨影响,A公司无法装船发货,但并未通知8公司。12日暴风雨结束,A公司立即装船发货,并通知B公司。但B公司以A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延迟发货期为由,向A公司提出索赔。问:B公司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3.1.答:本案虽然规定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但如买方能证明厂方提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则制造商仍应负责。本案中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有买卖合同,同时出口商甲与制造商丙又订有买卖合同,这两个买卖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出口商既然与国外进口商订有合同,就应按合同规定履约。至于厂商丙未按出口商与厂商所签订的合同履约是出口商与厂商之间的事,与国外进口商无关。因此本案中:(1)出口商甲应向国外进口商乙负完全责任,不可将责任推卸给厂商丙。(2)国外进口商乙不能直接控告厂商丙,而必须先控告出口商甲,再由出口商甲控告厂商丙。(3)如果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将裁决由出口商负责赔偿,同时,如果厂商甲提交货物与其和出口商所签订合同内容不符,也会仲裁由厂商丙向出口商甲支付相应赔偿。

13.2.答:根据国际惯例,如果信用证规定为货物连续分批分期装运,或者定期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一批或一期未按时装运,则以后各批均不得继续装运。包括已过期装运的该批货物既不能延期装运,也不能在下批中补充。因此,本案中,开证银行完全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除非开证人同意修改信用证并通知银行办理者,开证行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至于出口人是否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获得继续交货的权利,这同银行无关,只属于买卖双方之间的问题。

13.3.答: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他地区购买。尤其是离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备货。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阿方应如期履约。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向阿商提出索赔。

13.4.答: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即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不可抗力的概念很清楚,即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至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中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13.5.答:B公司索赔要求合理。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部分或全部装船或延迟装船,卖方对此均不负有责任。但卖方必须在事故发生时立即电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给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发给的证件以证实灾害存在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遭遇暴风雨,属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按时发货,但并未及时通知8公司,故8公司索赔合理。

14.1.我国某出口公司某月10日对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2日接到对方回电:“你10日电收到,请降价20%,即复。”我方在14日回复对方:“不同意降价,买否即复。”对方在16日又来电称:“同意按你方原价成交,信用证随后即到,请及时备货。”这时,我方接到信息,该商品近期将大幅涨价,因此,我方不太愿意按原价售货。请分析说明,我方不按原价售货构成违约吗?为什么?

14.2.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o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

14.3.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14.4.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五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4.5.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USD$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4.6.我出口公司于11月1日向美商A发盘供应某商品,限时11月10日回复有效。11月3日我方收到美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当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

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对美商有利的变化,于是该商又在11月7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11月1日的发盘。我方未予置理,而是将该批货物于11月9日卖给另一美商B。由此双方产生争议。试分析本案中双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并说明理由。

14.7.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

14.8.英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是老顾客关系。A一直把货物供应给B。美国C公司冒充B的名义,与A签订了进口合同。C从A处取得货物并向A支付了货款,后来A发现C是冒充的,因此A向C追回货物,但遭C的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A有无权利向C追回货物?为什么?

14.1.答:我们不按原价售货将构成违约。因为我方14日的回电属于发盘,对方16日的来电是有效接受,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14.2.答:外商有权不购买这批货物。因为,外商16日的来电对我方14日的发盘构成拒绝。因此,我方14日的发盘已经失效。故外商18日的接受无效,交易没有成立。所以,外商11月15日的来电宣布不再购买,并不构成违约。

14.3.答:不能。因为:我方8月20日复电已构成对对方8月15日来盘的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因此,我方8月21日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

14.4.答: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而告失效。而英商2日的电传是一项还盘,因此,我6月1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14.5.答:(1)此项交易并未达成。(2)我方可告外商,其5月15日的接受是无效的。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外商重新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达成交易。(3)按照《公约》规定,如果发盘被受盘人还盘,可使原发盘失效,对原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4)本案例中,5月12日外商的电传是一项有条件的接受,构成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我公司不再受其约束。而外商5月15日做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不是有效的接受,因此,合同并不成立。

14.6.答:在本案中,美商在3日答复时,已经更改了我方发盘中的价格条件,应视为还盘,我方的发盘就此失效,不再受该发盘约束,我方掌握该交易的主动权,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是再还盘。因此,我方与美商A的交易不成立。

14.7.答:外商有权不购买这批货物。因为,外商16日的来电对我方14日的发盘构成拒绝。因此,我方14日的发盘已经失效。故外商18日的接受无效,交易没有成立。所以,外商11月15日的来电宣布不再购买,并不构成违约。

14.8.答:在此情况下,A有权向C追回货物。因为A与C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违背了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不构成有效合同,故A可以向C追回货物。

15.1.假如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二级品,我因货源关系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一级品”是否可以?

15.2.我国华东某公司以CIF术语于2002牟5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2000箱,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目的港为上海。货物从澳大利亚某港口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议付货款。货到上海港后,经我方公司复验后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8个批号,抽查16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实收1992箱,短少8箱;(3)有21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85公斤。试分析:进口商就以上损失情况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15.1.答:不可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要求卖方所提交的所有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上的任何不一致,均可被视为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有权拒收一切与信用证不相符的单据。商业发票是信用证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单据之一,更受到严格要求。在本案例中,货物等级由“一级”变为“二级”显然不能满足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 15.2.答:(1)如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标准,则货物由于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出口方赔偿,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2)对于收货时出现的数量短少问题,鉴于该案例中船公司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公司负责,但如果已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则可以以“偷窃提货不着险”向保险公司索赔;(3)另外,至于箱内货物的短少,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好,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的实质情况,所以货物内在瑕疵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向出口方索赔。

16.1.我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了独家经销协议,授予该公司W产品的独家经销权,但该产品并非A公司的自产商品,而是由国内C公司生产、由A公司销往台湾B公司。C公司在向A公司供货的同时,也自营进出口业务,又向另一家台湾D公司授予了该产品的独家经销权。这样,在台湾就有了同种产品的两个独家经销商,这两家经销商得知该情况后,都向A公司和C公司提出索赔的要求。请问:这起案件应如何处理?

16.2.我公司与马来西亚ABC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我公司把公司经营的净水器在马来西亚的代理权授予了ABC公司,期限为5年。5年来,由于ABC公司销售不利,致使我公司蒙受很大损失。我公司为什么受损?从中应汲取什么教训?

16.3.我国某公司新研制出一种产品,为打开该产品的销路,公司决定将产品运往俄罗斯寄售。在代售方出售商品后,我方收到对方的结算清单,并要求我方支付相关费用,其中包括商品在寄售前所花费有关费用的收据。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6.1.答:独家经销是指经销商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经营权。此案中,C公司既然向台湾D公司授予了该产品的独家经销权,就有义务保证其产品不会经过其他渠道进入其他地区内。因此,C公司要么授予台湾D公司一般经销权,要么保证A公司不向该地区出口产品,同时做出相应的赔偿。

16.2.答:我公司受损失是由于选用独家代理商不当所致。选用的代理商缺乏经营能力,致使货物在代理期限内销售不利,而我方又不能在规定的区域内与其他代理商发生业务往来,这就极大地影响我商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使我方蒙受损失。应吸取的教训是:(1)要慎重选择独家代理商,选择的代理商要经营和资信状况俱佳;(2)包销期限定的过长;(3)我方应该在5年的代理期限内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而不能在5年后才查看业绩,损失已定。

16.3.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在寄售商品出售之前,寄售人始终拥有其所有权,要

负担寄售期间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进口税等一切费用,并承担此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故对方要求合理,我方应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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