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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27《公司法》各章节考点题型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23

00227《公司法》各章节考点说明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选择题)

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P.2~P.3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严格限制:1、经营范围的限制。2、转投资的限制。(1)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3、发行债券的限制。

4、作保证人的限制。P.8多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P.12

△二、(论述题)

论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责任有限原则。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其股东均是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2、股权保护原则。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股东所有权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体现:(1)投票权。(2)分红权。(3)转让股份的权利。(4)认股权。(5)知情权。

3、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体现。

4、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

5、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第三章公司设立

一、选择题

公司发起人的资格:1、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2、关于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3、法人充当发起人时,应当受到法人宗旨的限制。4、关于法律的特殊要求。5、关于发起人人数的要求。P.58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发起人应至少为5人以上,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

公务员以及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全体申请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P.63

二、简答题

简述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多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的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第四章公司资本

一、选择题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2、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首创。P.67~P.68 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2、股东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进行准确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3、股东对其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应及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P.73多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1〉法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不同。内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内资公司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一次缴足;外资公司可按合资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缴纳各自的出资。(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比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更严格。

2、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办理变革登记并公告。(注: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程序完全一致,记住一个即可)

第五章公司债

一、选择题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是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是股权关系。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4、发行时间上有差异。P.81多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其利是: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其弊是:1、经济风险增大。2、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P.82多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除了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还允许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但重点国有企业必须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后才可获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P.96 △二、简答题

简述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

1、发行条件。(1)盈利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2)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3)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4)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六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选择题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转增股本前须由股东大会就此问题通过决议。2、转增股本时,应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3、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P109多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一、选择题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新设合并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P.117

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2、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P.121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3、程序法定性。P.123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降低成本。P.124多

二、简答题

简述公司分立如何保护债权人。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清算

一、选择题

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方法:1、决议解任。2、法院解任。P.132多

特别清算的原因可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P.137多

二、简答题

△1、简述自愿清算与强制清算是区别。

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2、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多

(1)实质条件。〈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2)形式条件。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的。

3、简述特别清算的程序。多

(1)特别清算方案的制定。(2)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3)注销登记。

三、案例题

普通清算的程序是指普通清算时须依据的法定程序。其特点是:1、普通清算程序主要是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2、普通清算是法定清算,其清算程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清算组不能任意改变。

其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组。2、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4、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破产

一、简答题

1、简述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简述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下列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包括:(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3、简述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4、简述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二、案例题

1、破产债权具有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多

2、破产债权的范围:(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附期限的债权。(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权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

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多

3、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多

4、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十章有限责任公司(一)

一、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6、公司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P.166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P.175

下列几方面的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2、公司自身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P.175

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方针和计划。2、选举和更换。3、选举和更换,决定报酬。4、审议批准。5、审议批准。

6、审议批准。

7、审议批准。

8、作出决议。

9、作出决议。10、作出决议。11、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P.179多

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2、执行。3、决定计划和方案。4、制订。5、制订。6、制订。7、拟订。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决定报酬。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P.181多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由3-13人名董事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P.181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P183

监事会可由3名或3名以上的监事构成。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P.184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P.185多

增资的方法有两种:1、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2、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P.186

二、案例题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A、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B、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C、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D、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的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东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营运资金的最重要来源,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1)出资的构成。(2)出资的违约。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缴纳出资,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3)出资证明书。简

3、我国《公司法》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包括:(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任一监事。选

4、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更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章程。选

第十一章有限责任公司(二)

选择题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P.193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一般是指生产经营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有军事用途的核心产品及关键部件等产品的公司:“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 一般是指经营自来水、煤气、供电、热力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邮政业、广播电台、电影制片、新闻出版、军用武器生产、出口信用保险、放射性矿产开采等行业的公司。P.193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P.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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