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课程 > 公共政策 > 模拟试题 > 2002年07月自学考试00318《公共政策》复习资料

2002年07月自学考试00318《公共政策》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9-08-28

2002年07月自学考试00318《公共政策》复习资料


公共政策学的内涵:

(1). 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公共组织、尤其是公共权力机关制定和执行的公共政策,也就是公共决策。

(2). 这门学科具有准科学的特征。

(3). 由于这门学科所涉及的对象范围是与人类生活有关的全部领域,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并需要各个学科的知识,所以在学科内容上这门学科

具有跨学科或多学科交叉、渗透、综合的特征。

(4). 学术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创造与权力运作相结合,是这门学科的又一显著特征。古代没有发展成“公共政策

学”的原因P91:

(1). 人们有关政府政策的知识、思想和观点大多是对政策结果所作的观察和分析,而不是对政策过程所作的观察和分析,只有当研究者能够对政

策过程进行直接地或比较直接地观察和分析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公共政策学。

(2). 古代有关政府政策的情况、思想和观点,通常是个人直观体验的产物,而且对政策解释往往是从权威、伦理、哲学的原则出发的。


公共政策学中国化取得的丰硕成果:

(1). 强调在引进、消化和吸收当代国外的公共政策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国情,紧密结合当代中国的公共

决策实践,取其所需,为我所用。

(2). 吸收国外公共政策学的概念、理论、模型、分析路径和研究方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当代中国的公共政策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研究

成果通常是研究报告,但也有进行学理性探讨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教科书。

(3). 通过考察和总结当代中国公共政策决策实践,试图在马克思主义决策和政策理论的指导下,对公共政策学的概念、理论、模型和分析路径进

行重构和创新。


学习公共政策学的目的

其必要性或者基本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是为了改进政策系统,提高政策质量。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公共权力机关的基本活动,这种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应当是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但是,这一根本的价值取向只有通过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才有可能变成现实。一项好的政策的制定并取得令人满意的政策结果,单凭良好

的主观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进行科学的政策分析,并通过分析得以洞察有哪些因素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方向,是怎样影响的,影响的

深度与广度如何,在政策系统内部做出什么样的改进就可以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获得更好的结果;等等。

(2). 是为了教育群众理解公共政策,运用政策争取和保护自身的和公共的利益,以适当的方式向公共组织特别是公共权力组织提出政策建议。学

习和研究公共政策学是对群众进行政策教育的一种基础性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3). 是为了推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工作具有公共政策研究的取向。虽然推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学科研究的根本宗旨和动力都

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但是通过公共政策学的学习和研究,人们才能更加自觉地认识到,公共政策是联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二者的至关重

要的桥梁。因此,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工作都有必要从公共政策学这个视角去思考自身的研究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章 公共政策与政策工具

公共政策的内涵:

(1). 公共政策是决定、决策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具有决定、决策的一般特征;

(2).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的基本的活动方式或活动过程,是公共权力机关的权力意志的表现;

(3). 公共政策是经由政治过程而进行方案的初拟、优化和择定的结果,主导这一过程的基轴是公共权力机关与公民的关系;

(4). 公共问题、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三大要素;

(5). 公共政策是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方案;

(6). 公共政策在形式上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近代公共政策的转型或发展在四个方面的表现:

(1). 公共政策问题形成中的公民参与

(2). 现代国家和政府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主权在民;

(3). 公共政策领域向社会管理方面的大规模扩展,越来越注重于执行社会管理的智能;

(4). 以政策过程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来保证政策质量。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政策执行和政策监控的重要主体,而作为政策制定的主体,其作用不大显著的原因?

(1). 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在国家机关中由人大产生的机构,受

人大的监督,并对人大负责。司法部门同样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检查和审判工作。

(2). 我国司法机关参与立法过程的情况是,司法机关在立法过程的基础阶段所起的作用是一般性的,当立法过程进入实质性阶段之后,司法机关

就不再具有主体地位。

(3). 我过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作出的适用法律的决定,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能作为以后适用法律的基础,是一种非规范性的法律文

件。

(4). 法律解释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具体揭示法律内容的一种特殊的活动。司法工作中涉及对宪法和法律本身的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法律应用的解释出现原则性分歧,则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联系方式

  • 投诉与建议电子邮箱:272223086@qq.com
  • 联系方式: 13117063983    http://www.hbzkjy.com